|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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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9-20 16:52: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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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6]123号
一、各社会团体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发〔2006〕123号文件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会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会费标准按规定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备案,严格执行会费收支公开制度,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务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
二、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按照规定使用河南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社会团体会费收据由民政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领取,并具体负责向社会团体发放。会费收据用量计划由各级民政部门在每年10月中旬报同级财政部门,计划执行中需追加用量的应提前1个月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以便省财政厅及时调整印刷计划。会费收据工本费由民政部门按照规定的工本费标准和申报的计划用量向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结算,具体结算方式按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社会团体会费收据核销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办理。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各级民政部门应负责将上个季度各用票单位已经使用的票据以整本为单位进行清理登记,填制“票据核销清单”,连同已经使用的票据存根,集中报送同级财政部门核销。
四、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仅限于社会团体收取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使用,严禁转借或挪作它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五、各级民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对社会团体会费的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附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
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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