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品牌推广代理协议
代理编号:
甲方: 中国国际品牌协会推广委员会
乙方:
甲乙双方合作开展中华品牌推广服务,乙方作为甲方的业务代表,代理甲方的品牌推广,网络广告相关业务,双方在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互利互惠,为约束双方各尽其责特制定以下条款:
1.乙方代理的基本条件
乙方须为法人代表或具有完全民事能力的个人,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了解中华品牌的推广,互联网广告相关业务,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技能。
2. 乙方权利义务
2.1 乙方提交基本的合法有效证件,法人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个人提交身分证复印件,机构或团体提交相应有效证件。
2.2 乙方自行负责开拓市场,向客户提供良好的服务,不得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损害客户利益及甲方声誉。
2.3 乙方保证所有经营活动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如因乙方违规行为给甲方带来任何损害,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4 乙方须严格遵守代理商制度,按照甲方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定期浏览甲方网站,及时了解商务制度的最新动态。
2.5 本协议有效期内至解除后,乙方应承诺不向与甲方构成商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商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有关甲方业务、技术等一切相关信息资料,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2.6 乙方在进行品牌推广时应遵守品牌推广的各项规定,严格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变更。
2.7乙方应按甲方约定的价格标准为所选择的项目付款,并及时为所代理品牌推广服务续费,甲方不负有提前通知的义务。乙方未按时付款所造成的服务等损失,皆由乙方自行负责。
2.8 乙方应对甲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2.9 乙方应参加甲方组织的代理商年会、产品发布会、研讨会和培训等活动。
3. 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为乙方提供规范品牌推广服务体系,并为乙方提供有效的业务支持。
3.2 甲方尽力向乙方提供业务范围内的技术支持,帮助乙方提高业务能力。
3.3 甲方向乙方提供完整的品牌推广服务,各项品牌推广服务由相应品牌推广服务合同规定(包括电子版合同形式)。非特殊情况下,甲方的品牌服务只对乙方,不直接面向乙方的客户。
3.4 甲方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品牌推广服务体系、价格体系和代理制度,调整信息以网站公布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乙方。
3.5 甲方应对乙方的会员帐号和密码及其它乙方明确提示为保密资料的信息给予保密。
3.6 必要时甲方为乙方及其发展的用户提供培训, 发生费用时视情况予以商定。
3.7 对因甲方过错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责任。该责任的承担以甲、乙双方之间发生的该笔具体业务金额的总额为上限。
3.8 对于乙方与其客户之间的纠纷、争议、损失、侵权、违约责任等,均由乙方与客户自行解决,甲方不介入乙方与其客户的纠纷、争议等,也不对其客户的任何损失负责。
4. 违约责任
4.1 乙方如违反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甲方有权中止合同,并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4.2 其他收费服务:因甲方原因使得不能正常提供乙方所定制的其他收费服务的,甲方给予乙方的最高赔偿不超过乙方已为该收费服务支付的费用。因乙方或乙方客户原因造成该收费服务无法正常提供的,甲方不承担责任。
4.5 除甲方认可或授予信用额度外,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形式的欠款。如乙方未能按时交纳费用时,甲方可不予受理乙方委托的业务并有权停止乙方相应品牌推广服务的使用权,直至取消乙方代理资格。乙方违反其他依据本合同应当承担的义务,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责任。
5. 免责条件
5.1 因国家政策法规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而影响甲方正常的服务时,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6. 付款/结算方式
6.1 乙方成为甲方代理商的最低预付金额是 元人民币,乙方在向甲方委托首次业务之前,须将至少 元人民币以有效方式汇至甲方在网站上指定的银行帐号,之后发生的业务逐笔从其中扣除。
6.2相应的预付款确认以保证甲方正常的后续服务工作。该预付款供品牌推广服务消费使用,不可移作它用,亦不退还。
7. 合同终止
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7.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7.2 本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未续签的;
7.3 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
7.4 一方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或以行动表示其将不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7.5 因本协议一方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困难、濒临破产进入法定整顿期或者被清算,任意一方可以解除本协议。
7.6 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发生变化,本协议应变更相关内容;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终止协议的履行。
7.7 一方未履行或违反依据本合同所应承担的义务,经另一方给予一定期限仍不履行义务或不予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另一方依据本合同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或合同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双方依据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但一方在合同解除前应履行的义务仍需履行。除因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合同解除的情形外,引起合同解除事由的一方应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
8. 附则
8.1 本协议同时得到甲乙双方的完全理解和认同,并替代此前的所有协议,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本合同放置在甲方网站供乙方下载或以电子邮件方式寄送,在打印或填写过程中,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更改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后,任何更改均需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8.2 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它联系方式,应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
8.3 本协议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协议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协议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协议的解释。
8.4 本合同由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本合同继续有效;若续约期内甲方制定出新的合同条款,则双方另签新合同。上述情况下乙方的业务结算累计进行。
8.5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签字、盖章后生效,两份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中国国际品牌协会推广委员会 卢胤尧
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电话:
盖章:传 真:
授权代表签字(单位代理):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签名(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个人代理):______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_____
网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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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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