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代理业务试行暂行规定 |
| 副标题: |
| 作者:jackqi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4 7:58:35 |
|
|
代理业务试行暂行规定
为了更好的把中国国际品牌协会工作开展起来,各地区代理应遵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 各地区、行业代理对即将评审企业作全面的调查核实并建立企业档案,同时提交一份档案中国国际品牌协会备份。(例:工商执照、税务执照、ISO9000、质量认证复印件等资料,市场占有率、消费者评价、广告行为等调研情况)
二、 企业评审后,代理应定期跟踪、调查、检测、指导、并填写调研表(半年一次),发现问题及时与协会及时沟通,对有严重问题企业要给予纠正批评、严重者警告处理或撤销中华品牌。
三、 代理有责任建议并帮助企业在中国国际品牌协会网站上刊登广告,并代收网站广告费用,及手续费。
四、 代理商有责任对中国国际品牌协会与其受牌企业的各项工作事宜进行协调沟通。
五、 各地区代理商在申请行业代理或地区代理前要填写出《代理商资格认证书》。递交协会审核。
六、 同时各地代理商要通过电脑(音、视频等手段)建立与协会的网络交互系统,用于申请、查询、交流信息等重要工作。
七、 每年中国国际品牌协会将定期组织,举办全国品牌代理性会议、并进行交流经验、汇报成绩、讨论问题等工作。届时各地代理商应积极给予配合,参与大会。
八、 如发现代理存在违规、违法,其行为损害到协会名誉、超越代理商职权等问题,轻者协会限期整改,重者协会有权撤销其代理资格,并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同时在中国国际品牌协会网站上给予撤销通告。
中国国际品牌协会
二00四年十二月十日 |
| 品牌推广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上一篇品牌推广: 中国国际品牌企业提 名 函 下一篇品牌推广: “中华推广品牌系列”申请表 |
| 【字体:小 大】【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