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不断增大,许多商家放弃了价格战转向赠品战,“买赠促销”愈演愈烈。一般千元以上的家电都会有赠品,小到一桶食用油、大到一台微波炉。
“买液晶平板送DVD”、“买空调送电汤煲”……对这样的促销语,相信很多人都不陌生。 如今,“买即赠”已成为商家促销的重要手段,但一些消费者拿到赠品后发现,赠品没有品牌,也没有厂家标志,商家也不提供售后服务,有些甚至连发票都没有。
赠品质量让人担忧
“怎么又是送电汤煲?我家已经有两个了。”近日,笔者在广东省中山市一家家电卖场听到一位中年妇女发着牢骚。这位女士告诉笔者,她在今年春节前刚搬入新居,购买了空调、冰箱、液晶电视等家电,家电卖场赠送的三件小家电中就有一个电汤煲,当时觉得很实用。
“今天我买了一台洗衣机,得到的赠品还是电汤煲。电汤煲没有品牌名称,外包装是一个黄皮纸箱,上面印着"高级紫砂汤煲"的字样。”中年妇女苦笑着说。笔者在现场看到,非常简陋的电汤煲包装箱上虽然印有生产厂家的名称和地址,但没有品牌标志,电汤煲外壳是纯白色铝壳,没有任何装饰图案和色彩。“这种赠品怎么处理呀!当做"人情"送人觉得不放心,扔掉又舍不得,商场也不给任何收据作为凭证,一旦出问题找谁?”中年妇女抱怨道。
无独有偶,笔者的一位朋友也遇到过类似问题。去年国庆期间,朋友买了一台32英寸的国产平板彩电,获赠一台DVD。尽管DVD的品牌从来没有听说过,但因为是“白来”的,当时朋友还觉得“挺值”。可DVD刚使用一个月,就开始频繁地出现问题。朋友只得拿着DVD去家电卖场求助。卖场促销员却说,赠品出现问题可以维修,但费用要由消费者支付。这是因为赠品是厂家白送的东西,消费者如果不喜欢,可以不要。
赠品“三包”难原因复杂
笔者通过走访中山市的家电市场发现,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压力不断增大,许多商家放弃了价格战转向赠品战,“买赠促销”愈演愈烈。一般千元以上的家电都会有赠品,小到一桶食用油、大到一台微波炉。不仅家电卖场送赠品,生产厂家也送,只是赠品的种类和档次各不相同。不同品牌的同类商品所赠送的物品差别也很大,比如买某品牌空调送加湿器,而另一品牌空调送的则是电饭煲。
既然商家拿赠品作为促销工具,那么,他们是怎样看待赠品的售后服务呢?黄雄伟是中山市一家电器中心的资深业务员,他告诉笔者,对于从他们卖场送出来的任何赠品,卖场都会当做是自己售出的商品来对待,负责“三包”。即便是生产厂家所提供的赠品,他们也会凭消费者购物时获得的赠品小票来确认“三包”服务,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商场先行垫付,过后再与厂家协商解决。
某全国家电连锁中山分公司市场部有关人士指出,赠品的“三包”问题的确值得探讨。因为从卖场出来的赠品,有的是卖场自己采购回来赠送给顾客的,有的是厂家自己提供的。
如果是卖场派出的赠品,卖场完全可以负责“三包”。但如果是厂家派发的赠品,卖场很难负责到底,因为那是厂家的赠品,与卖场没有直接关系。当然,卖场可以尽力帮助消费者与厂家派出的促销员进行协调解决。
商家要对赠品负责
中山市消费者协会的负责人表示,《民法通则》规定,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在赠品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构成了一种附条件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赠品消费仍是买卖行为,而非赠送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所以商家应对其经营行为后果承担法律义务,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销售者对附送的赠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律义务。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对于消费者来说,选购家电时应以衡量商品的性价比为主,不要被赠品所迷惑,毕竟赠品比较便宜,实用性也不强。只有在商品品质相当、价格相近的情况下,消费者才应该对赠品略作比对。此外,在获得赠品时,切记让销售商在家电发票上注明附送赠品的名称、品牌和型号等,一旦赠品出现质量问题,可证明其出处。 在赠品消费中,消费者与商家构成了一种附条件买卖合同关系,因此,赠品消费仍是买卖行为,而非赠送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相关规定,消费者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要求销售者对附送的赠品承担“包修、包换、包退”的法律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