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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否决商评委“与狼共舞”商标裁定           ★★★
法院否决商评委“与狼共舞”商标裁定
副标题:
作者:小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10:50:50
香港益安贸易公司欲在香烟和雪茄烟及香烟和烟盒、烟灰缸上分别申
请注册商标“与狼共舞及图”、“与狼共舞D.WOLVES及图形”两个商标
,被商评委以福建龙岩卷烟厂在先使用“七匹狼”商标及“与狼共舞,尽
显英雄本色”广告语为由,裁定不予注册。益安贸易公司不服,与商评委
对簿公堂。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撤销国家工商
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与狼共舞及图形”、“与狼共舞D.WOL
VES及图形”两份商标异议复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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