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方言读音与字形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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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李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4 10:51: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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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土造”与“土绍”酒因方言读音一致而引起的商标侵权纠纷又有新进展:一审成被告的 “御雕酒业”将官司打到省高院,近日二审判决两者含义、读音都不同,认定“土造”没有对“土 绍”侵权。
用绍兴话来讲,“土造”与“土绍”的读音基本没什么两样。今年4月,绍兴县御雕酒业有限公 司因为其生产的“土造”酒与东风酒厂出品的“土绍”酒在标识等方面相似而当上被告。一审法院认 为,“土造”标识与“土绍”注册商标在含义上难作严格区分,“土造”与“土绍”在普通话读音上 区别并不明显,而在商品生产地和最大销售区域的绍兴地区,它们的方言读音完全一致,且两者均使 用在5年陈黄酒上,容易使相关公众,特别是黄酒的最大消费群体——绍兴人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 或者混淆。认定“御雕酒业”生产的“土造酒”构成对“土绍”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赔偿相应 经济损失5万元。
市中院一审判决后,“御雕酒业”不服,于是上诉至省高级人民法院,理由之一是“土造”与“ 土绍”不相似,两者字形不同,读音不同,字义不同,“土绍”源于绍兴黄酒的品种名,而“土造” 与黄酒的品种名无关。省高院审理后认为,两者除了“土”字相同外,文字的字数、字形、含义和读 音均不相同。整体而言,“土造酒”的含义为土法制造的酒,而“土绍”并非创设词,在《绍兴酒文 化》以及《绍兴市志》中都记载“粳元红酒又称土绍酒”,因此两者整体含义不同。从实际使用看, 商标持有人并未将“土绍”作为商标使用,而是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另标注其“会稽山”商标和企业 名称;而“御雕酒业”将“土造酒”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另显著标注其“御雕”商标和企业名称,因 此“土造酒”字样的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御雕酒业”没有侵权。
对于这起“酒商标”官司,记者请教了我市商标事务专业人士。市胜利商标事务所的陶宏所长认 为,在商标侵权案中,法院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完全相反的事并不少见,原因是判断的依据不少来自 主观因素,如商标近似造成的侵权是否是恶意,在侵权的范围要根据不同情况。同时,他认为目前对 商标近似侵权的认定上有所放宽。“我国商标总量有300多万件,每年又以70万件的速度在增长,毕 竟常用汉字只有这么几个,如果都要以很严格的尺度,这会导致许多商标申请不会成功。当然,申请 的前提是没有主观恶意。”陶宏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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