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腾讯公司诉欧尚、耀马车业商标纠纷引发维权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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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26 9:08: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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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笔者从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获悉,腾讯公司诉欧尚超市、耀马车业商标权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耀马车业公司的宣传使用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但驳回了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此案看似简单,却突显出对知名商标进行全类注册或驰名商标认定的意义。同时,本案也为其他企业在维权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因商标未实际使用
腾讯赔偿要求未获支持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其1999年起就启用具有显著识别性的小企鹅图形作为即时通讯服务的商标,并于2002年5月14日获得在第十二类商品摩托车、小型机动车、自行车等上的企鹅图形商标注册,取得在该类商品上对企鹅图形的独占使用权。2006年初,原告发现被告在电动自行车上擅自使用与原告商标完全一样的企鹅图形,并在本公司网站上突出宣传和销售,故向法院起诉。
被告南京欧尚超市辩称,其销售的雅哥弟电动自行车产品有合法来源,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耀马车业公司辩称,其实际生产销售的06QQ电动自行车没有原告商标的企鹅图形。其网站、宣传册上的AQQ自行车图片中企鹅的图形仅是作为商品的装潢使用,而并非使用原告商标,不会构成对公众的误导。因此被告没有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初,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公司网站上对其电动自行车的产品进行了宣传介绍,其中在“AQQ”款雅哥弟电动自行车产品图片车身电池一侧印有企鹅图形和ACTIVE、雅哥弟商标。其中企鹅图形的企鹅头上有一粉红色蝴蝶结,并围有一粉红色围巾。同时,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产品宣传册该型号电动自行车图片上以上述相同的方式、图形印有企鹅图形,其中将一印有企鹅图形的电池作局部突出展示,该图形与原告商标标识图形近似。但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实际生产的该款电动自行车产品上没有实际标示企鹅图形。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本身或许可其他经营主体实际生产了标示企鹅图形商标的电动自行车产品。法院判决:被告耀马车业公司立即停止将与原告商标标识近似的企鹅图形用于网页和产品图册的商品展示中作为装潢使用行为;被告南京欧尚超市停止在其销售相关电动自行车时散发印有企鹅图形的产品图册的行为;驳回原告请求赔偿损失等其他诉讼请求。
腾讯公司可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获赔偿
腾讯公司对小企鹅图形不仅具有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而且还具有著作权。
耀马车业公司在其产品宣传被告耀马车业公司在其网页及产品宣传册上对其“AQQ”型电动自行车图片中印制与原告商标标识相近似的企鹅图形的行为,是多种侵权行为竞合,也就是实施一种行为侵犯多种权利。张认为,在企业知识产权的维权中,企业要注意对权利的认知,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某一种权利受到侵害,而是要综合判断侵权行为所涉及的各种权利,比较不同法律对于侵权行为的赔偿方式、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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