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调查与维权》编委会采编人员公告  [jackqi  2008年3月14日]        

子栏目:

您现在的位置: 中华品牌网--中国国际品牌协会 >> 商标频道 >> 商标转让 >> 商标频道正文
对商标转让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侵权人应通过什么途径主张权利?           ★★★
对商标转让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侵权人应通过什么途径主张权利?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24 19:48:03
根据修正前我国对《商标法》第27条第1款的理解,对商标转让中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本案中,段某利用承包天源制香厂的便利条件,私自将“紫禁城”商标转让给密云亨通制香厂的行为,属于法律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对商标局核准的该转让申请,天源制香厂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转让注册不当商标的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转让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
    但根据对修正后我国《商标法》第41条的理解,目前商标评审委审理的商标争议案件不再包括商标转让注册不当争议案件,当事人对商标转让注册不当提起的纠纷全部由人民法院受理裁决,因此,本案中被侵权人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认定转让注册商标协议无效,然后持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商标局要求撤销侵权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转让注册,以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
商标频道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上一篇商标频道:

  • 下一篇商标频道: 没有了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栏目导航
    品牌资讯
    品牌学堂
    品牌传播
    品牌推广
    品牌展示
    品牌管理
    品牌人物
    品牌网站
    品牌创意
    品牌经理
    品牌案例
    品牌营销
    认证培训
    关于我们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