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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享受过度期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
关于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享受过度期优惠政策相关问题解答
副标题: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5-4 17:15:57
1、什么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期税收优惠?
答:2007年3月16日前登记成立的企业,即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2、税收优惠过渡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以下办法实施过渡:
自2008年1月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
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
3、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企业的减半征税如何处理?
答:2008年、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分别按18%、20%、22%、24%、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4、经济特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有什么过渡性税收优惠?
答: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在深圳经济特区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同时符合新税法的有关规定,并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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